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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

更新日期:2018-08-14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

“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发改环资〔2018565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县(市)人民政府,长春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86)要求,为全面推行“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效率,我委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行“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2018814

 

 

关于全面推行“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86)精神,落实“只跑一次”改革总体要求,推行“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效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调推进,在地理空间确定、产业定位明晰、能耗“双控”目标落实、监管能力有保障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和特色小城(镇)等区域内,推行“区域能评十区块能耗标准”改革,编制区域节能报告,制定区域节能审查目录,实行分类管理,依法开展全过程监管,进一步简化节能审查环节,优化节能审查流程,切实提升我省节能审查效率。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改革。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相促进,发挥法治对改革的规范和保障作用,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做到改革措施于法有据。

严守“双控”目标。坚持以节能审查为重要抓手,从源头严控项目能耗不合理增长,通过实施“区域能评十区块能耗标准”改革,形成“能耗双控+分类管理+能效标准”的工作机制,确保完成能耗“双控”目标任务。

提高审查效率。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实施“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的区域,节能审查目录内的项目实行节能审查管理,节能审查目录外的项目不再进行节能审查。

强化过程监管。全面执行投资项目唯一代码制,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管,严格节能执法监察,确保节能措施落实,对不履行节能审查意见的失信企业依法处理,进行公开曝光。

分步推进实施。在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珲春出口加工区,先期开展改革工作,探索在本区域落实能耗“双控”目标、开展区域节能审查、建立能源统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的工作经验,适时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

二、 工作任务

(一)编制区域节能报告。承担改革任务的区域应编制区域节能报告,推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与节能降耗的良性互动。区域节能报告根据区域发展规划项目编制,报告期与区域发展规划期同步,根据区域发展规划中期评估情况做相应调整,区域节能报告主要包括一个时期内本区域能源消费强度、能源消耗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等控制目标,新增用能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区域报告期内拟建项目清单及项目分类管理原则、能效标准(包括区域行业准入标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产品单耗标准和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标准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降低能源消费措施;节能技术产品和新能源推广应用;用能承诺和责任追究、考核奖惩工作机制等内容。

(二)制定区域节能审查目录。省发展改革委结合我省实际,综合考虑地方产业发展规划、产业结构特点、能源生产消费情况等因素,重点抓好政府投资项目、需经核准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和产能过剩行业、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能源管理,制定区域节能审查目录(见附件),作为区域节能审查分类管理的依据。

(三)实行分类管理

对节能报告审查通过的区域,实行节能审查分类管理。

节能审查目录外的项目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且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以下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节能审查目录内的项目,需进行节能审查。将部分省级、全部市级节能审查权限下放至区域,包括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或电力消费量1000万千瓦时以下的项目,由所在区域发展改革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报市(州)发展改革委备案。

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以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政府(企业)投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或电力消费量10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媒以上或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项目建设地点跨2个以上地级行政区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进行节能审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工作指南,组织业务培训等工作。各市(州)、县(市、区),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切实负起改革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完成改革任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衔接改革各项工作尽快落地,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落实工作职责。区域管理机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和特色小城(镇)所在地人民政府)作为改革工作的实施主体,要积极组织开展“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区域节能报告,并根据区域节能报告审查意见组织实施区域用能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作为区域能评的审查主体,对区域节能报告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区域进行用能管理监督指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能耗“双控”目标分解至相关区域,确保开展“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的区域能耗“双控”目标可落实。各级统计部门应加强能源消费统计核算体系建设。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纳入年度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对目标任务进行逐项分解,制定工作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对企业不履行节能审查意见的,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停产停业,并将违法违规信息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吉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信用吉林”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区域能评审查意见不落实或年度能耗“双控”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区域,由省发展改革委撤销区域能评审查意见,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吉林省“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节能审查目录

 

吉林省“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节能审查目录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

2.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建筑,5万平方米以上公用、商用建筑;

3.发电类(水电、风电、生物质能、核电除外);

4.集中供热类(舍热源厂、换热站);

5.采矿及冶炼、加工;

6.机械制造;

7.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

8.医药制造;

9.农副产品加工:

10.矿泉水、饮料及食品加工;

lI.造纸、纺织、橡胶及塑料制品;

12.木材加工、建筑材料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