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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更新日期:2018-07-13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

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发改投资规〔2018532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 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 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2018713 

 

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

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 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只跑一次改革

1.开展简政放权清查行动。按照国家深化“放管服”和省“只跑一次”改革要求,全面开展简政放权清查行动,根据“国家取消,省级必须对应取消;国家下放省级,省级必须做好承接,可以下放的继续下放;国家下放市县,省里绝不截留”原则,对2013年以来落实国家简政放权情况进行清查,确保取消下放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重点任务落实到位。(省编办等单位,各地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完善吉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面推行网上并联审批。制定全省统一的《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指南》,向社会公开办事流程,实现企业投资项目从项目批准、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各环节“只跑一次”。(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等单位,各地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规范中介服务。制定全省《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专业技术)服务事项清单》,实行清单化管理。建立网上中介超市,为投资企业选择中介机构提供公平、公开、公正的平台,推动中介服务健康发展。(省发改委等单位,各地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清理核查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

4.建立民间投资报建项目清单。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在全省开展全面清理核查,逐项梳理已报审的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进展情况,明确办理时限,推动加快项目报建审批进度。(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等单位,各地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快项目报建审批办理。按照“只跑一次”改革要求,加快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办理,能够办理的报建审批事项,尽快办理;暂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帮助民营企业尽快落实有关条件;依法依规确实不能办理的,主动做好解释工作。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加大问责力度,通过约谈、通报、督办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必要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国土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等单位,各地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6.实施产业转型升级。鼓励民间资本开展多元化农业投资,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推动民间资本与农户建立股份合作等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对带动农户较多的市场主体加大支持力度。推动实施《吉林省工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2017-2020年)》,推进重点工业项目建设,提升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精益制造和服务型制造能力,引导民营企业加大投资创新发展。实施互联网+等重大工程,推进战略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省工信厅、省农委、省发改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强省际间合作。利用我省与浙江省开展对口合作的有利契机,学习借鉴浙江等发达地区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经验做法,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我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合作发展飞地经济,共建合作示范园区。加强产业协同合作,推动我省汽车、石化、装备制造、绿色农业等具有比较优势产业与浙江等地新一代信息技术、电子商务、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对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国资委、省经合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大对民间资本支持。发挥财政性资金带动作用,支持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加大对集成电路等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重点项目投入。设立国家级、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平台建设专项计划,支持双创示范基地平台软硬件升级、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创业孵化和创新技术提升等。推进创新技术市场交易,缩短科技成果转化周期,提高科技型企业投资回报水平。(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9.建立PPP推进机制。建立完善PPP项目奖励机制,通过TOTROTTOO、委托运营、股权合作等方式规范有序盘活存量资产,将项目的资产所有权、股权、经营权、收费权等转让给社会资本,对符合条件化解政府债务的项目给予奖补资金支持。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标准,完善PPP项目价格和收费适时调整机制,建立PPP项目合理回报机制,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等单位,各地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创新PPP融资模式。充分利用省PPP融资引导基金,对民间资本参与的PPP项目给予增信和融资支持。推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鼓励民间资本采取混合所有制、设立基金、组建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投资规模较大的PPP项目。(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吉林证监局、吉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降低企业成本

11.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落实和完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落实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加强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监管。允许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地区将总费率阶段性降至1%,继续落实国家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相关政策。深化输配电价格改革,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等,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落实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支持政策。落实直购电政策,推进电力直接交易。以增量配电设施为基本单元组织一批项目,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开展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省工信厅、省税务局、省人社厅、省社保局、省住建厅、省物价局、省能源局、省国土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放宽落户政策。全面放开城区人口50万以下城市和建制镇户籍准入条件,有序放开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城市落户限制,合理控制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大城市人口总量,放宽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各类技术技能人才以及留学归国人员等群体落户条件,放宽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普通员工落户限制。(省公安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合理确定车辆通行费标准,规范铁路港口收费,开展物流领域收费专项检查,解决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收费,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严禁各种不规范收费和不合理的贷款附加条件。(省物价局、吉林银监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积极破解融资难题

14.扩大信贷支持。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建立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价制度、信贷流程。推动省级企业信贷周转基金加快运营,鼓励各级政府建立企业信贷周转资金,承接企业信贷资金周转,合理确定利率,缓解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到期续贷压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以自有合法资金参股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参与农信社改制或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吉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金融办等单位,各地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创新融资方式。发展产业链融资、商业圈融资和企业群融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动产质押、仓单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落实国家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支持民营企业利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等上市(挂牌)扩大股权融资,落实上市经费补助政策。(省金融办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综合运用资本金注入、税费减免、业务补助、风险补偿等手段,增强行业担保能力,提升融资服务水平。整合省内担保资源,构建以股权为纽带的全省融资再担保体系,推动再担保体系建设。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优化绩效考评指标,为小微企业减费让利。(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金融办等单位,各地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完善企业信用评价服务体系。建设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制度、信用档案数据库和信用查询系统。建设全省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征集、信用披露、信用评价和失信惩诫机制。依托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小微企业银税互动签约范围,增加诚信纳税民营企业的信贷规模。(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省税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18.完善信用承诺制度。进一步完善守信践诺制度,向民营企业作出政策承诺要严格依法依规,严格兑现合法合规的政策承诺,不得违法违规承诺优惠条件。严格履行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合法合规协议或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拒不执行,不得随意改变约定,不得出现新官不理旧账等情况。探索建立和推行政府信用评估制度。(省发改委、省软环境办公室等单位,各地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对地方政府拒不履行政府所作的合法合规承诺,特别是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破坏民间投资良好环境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对造成政府严重失信违约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惩戒到人。(省发改委、省软环境办公室等单位,各地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制定《吉林省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将政务诚信建设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按季度调度政务诚信建设各项工作落实情况。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并进行通报。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受理社会公众对政务失信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实施区域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预警。(省发改委、省软环境办公室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政策统筹协调

21.强化政策协调引导。各部门间要协调配合,科学审慎研判拟出台政策的预期效果和市场反应,统筹把握好政策出台时机和力度。有关部门要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明确政策导向,提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具体要求,正确引导投资预期。(省直相关单位,各地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加大政策解读。各地要在政府网站设立解读专栏,从背景依据、主要内容、解决的主要问题等方面对国家发布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时解读,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解答普遍存在的各种疑问。各部门要围绕经济运行态势和宏观政策取向,加大政策解读力度,主动解疑释惑,帮助民营企业准确理解政策意图。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做好民营企业关切事项的回应。(省直相关单位,各地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23.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制定《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实施意见》,强化法制环境建设,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支持企业家创新发展,加强企业家教育培训,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落实《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软环境办公室等单位,各地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建立健全政府与民营企业沟通机制。发挥工商联和协会商会在企业与政府沟通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明确政商交往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破解而不而不等问题。(省工商联、省软环境办公室等单位,各地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25.各地、各部门要全面梳理党中央、国务院已出台的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逐项检查各项政策措施在本地、本领域落实情况,对尚未有效落实的政策措施,要认真分析原因,抓紧研究解决办法,确保政策尽快落地。(中省直相关单位,各地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